在德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公司、合伙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的形式在德国开展业务。在德国,最常见的公司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GmbH)。因其组织结构和财务机构简单且灵活,该公司形式广受推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企业债务。

公 司的住所地独立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地,可选定在德国国内的任何地点。同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地也可设立在国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公司还可以将其某一特定业务 交由它在其他欧盟成员国设立的一个分支机构来完成。但是,在德国的商事登记处,公司必须登记一个德国国内的经营地址,或者一个经其授权为其接收法律文书的 代理人的地址。

股东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来实现任何一种法律允许的目的。该目的应明确规定在公司合同中,以便使那些与其有经济往来的主体能对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一个具体的认识。

公司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5,000.00欧元。股东既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如以货币形式出资,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也不得低于12,500.00欧元。如以非货币财产(例如机器设备、专利权或债权)出资,则在公司合同中必须对用以出资的财产对象及其作价于注册资本中的金额作出明确的规定。

有 限责任公司不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的出资份额也不可自由转让。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该股权转让协议经公证方能生效。如股东向其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受股权转让协议的限制。

股东

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至少为一人(即所谓的“一人公司”),但没有上限。股东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如无限 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公司合同(章程)。公司章程至少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和股东的出资额。

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法律和公司章程如无其他规定,股东会对公司的所有事务享有决定权。通常,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形 成决议。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某一事项,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书面决定。如果公司章程对决议的表决没有特殊要求,则凭股东会会议的简单多数就可 通过股东会决议。但是,对特定事项的决议需经享有表决权的股东2/3以上的绝对多数同意方可通过,例如修改公司章程、增资或公司合并。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责任限制自对出资进行商事登记之日起生效。通常,公司债务的承担并不涉及股东的私人财产。对于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遭受的损失,股东通常不承担责任,除非该损失是由其不法行为所造成的。

经营管理与对外代表权

任 何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任命一名或多名董事。没有董事,公司就不能开展业务。董事的任命由公司股东会决定。这些董事对内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外则代表公 司。对第三人而言,董事具有无限的对外代表权,而且这种对外代表权也是不受限制的。董事会的成员有义务善意处理公司事务,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在某些情况 下,董事会(甚至可能是监事会)如果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失职,必须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设立监事会。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拥有超过500名职工,则原则上必须设立监事会。如果职工的数量在500到2000人之间,则监事会三分之一的成员必须由职工代表担任。其余的三分之二由股东选任。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数超过2000人,监事会必须由12名监事组成。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数达到10000则必须有16名监事,如果达到20000则必须有20名监事。在这些情况下,监事会的一半席位必须由职工代表担任。

通过设立股东单独决定权限,可以对一名董事的职责范围加以限制。只要经过股东会的批准,股东负责下列事项:编制年度决算报告;盈亏分配;董事的任命与解聘;确定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审核和监督的方案;任命全权代表、业务代理人,以及在对董事提起诉讼时任命诉讼代理人。

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全权代表。全权代表可以单独、与一名董事联名或与另一名全权代表联名对外代表该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商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自商事登记之日起成立,即商事登记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此外,公司合同必须经过公证,随后的商事登记申请也必须经过公证。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向其住所地的注册法院(地方法院)申请进行公司商事登记(B部分)。在提交登记申请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至少已经缴纳了四分之一。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必须已经取得了对该财产的最终自由处分权。在提交登记申请时,必须一并提交公司的股东名册。注册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审核,并将最终对该公司进行商事登记。

费用及税收

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必须支付公证费用,以及公司商事登记的注册费。此外,还要支付在联邦电子公报上刊登公告的费用。对于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25,000.00欧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上述费用通常在450-550欧元之间。与此同时,按照具体情况的复杂程度,还要支付大约2,000.00欧元的律师费。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资合公司的一种,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的应税实体。按照其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向其股东分红,则须代扣红利税,税率为25%,同时代扣团结税(红利税的5.5%)。有限责任公司是德国商法典意义上的贸易公司,因而依据其法律形式获得商事主体资格。无论企业因何种目的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缴纳营业税。

储备公司

储 备公司是指企业通过缴纳全额法定注册资本设立的,用来出售的公司。虽然储备公司的全额注册资本已经缴纳完毕,同时不负任何债务,也不曾参与任何经济活动, 但是购买储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也被视为经济上新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这个问题上,司法实践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原本是作为一种不具有企业内涵的法律实体而存 在的,但在收购过程中被赋予了企业的特质。因此,必须类推使用那些为确保实缴公司资本而制订的、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在涉及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问题上,注册法院必须对收购进行审核。根据该司法实践,有限责任公司经济上的新设必须对注册法院公开,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必 须保证,注册资本已经缴纳并且其对相关缴纳的财产具有自由处分权。董事的保证是为了证明,股东已经缴纳的出资没有因为公司可能存在的损失而出现全部或部分 的缺损。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新设不对注册法院公开,则其股东要承担个人责任,并且这种责任原则上没有时间的限制。在法律新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当 出现公司不良资产时,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模式,在经济新设的过程中,也同样适用。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在向注册法院履行披露义务时所实际拥有的财产之间的差 额,为股东应承担的义务范围。有决定意义的时间段是自收购储备公司起到公开经济新设的这段时间。最后要注意的是,要对公司不良资产承担责任的不仅仅是那些 直接参与公司新设的股东。即便是那些在公司经济新设后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也要对不良资产承担责任,并且无论新股东是否确实知道公司存在经济新设的情 况。

企业管治

所有在德国上市的企业都必须遵守由德国联邦司法部制订的企业管治守则。该守则旨在确保,那些在德国适用的、涉及企业管理和监督的规定对国内和国际的投资者保持透明,以此来加强投资者对德国企业管理的信心。

联系人:

郭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