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年11月23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颁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出现资金困难。为了帮助企业减轻债务负担、化解经营资金困难,同时帮助破产企业实现重整计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特此制定了该办法。

根据该办法,债权人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以下债权的,可以将该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

  1. 合同之债,债权人已经履行其相对应的合同义务,且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 经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
  3. 在破产重整或和解其间,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所确认的债权。

如所涉债权为归多人所有的共同债权,则债权人应当先期对该债权进行分割。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转换完成后,公司应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法律后果:该办法的实施使以债权出资成为可能。但是在其具体实施方面又有所限制,即仅适用于债权人对公司的直接债权,排除了第三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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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mond Kok, Shanghai